法律咨询热线
133-5000-0707
邻里纠纷 自家门前装摄像头 法院判决一起隐私侵权
邻里纠纷 自家门前装摄像头 法院判决一起隐私侵权
来源:新闻晚报 2011年1月12日
原告章老太家住本市东安新村,今年7月,邻
庭审中原告章老太诉称,被告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包括原告南阳台外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以及楼梯走道,使得原告在公用部位的进出以及晾晒衣服的情况都能被看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
被告方辩称,此前,被告的门前及公用楼道经常出现污物,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经与原告交涉,原告均否认是自己所为,向居委会反映,也因无法明确肇事者,原、被告之间为此经常争吵。故被告安装摄像头是一种自助救济行为,对原、被告均有利。
被告安装摄像头后,拍摄到了原告从其家中抛出污物的行为,故原告提起诉讼,是出于报复和心虚。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目前实际居住人,自家的摄像头无论从安装位置、摄程范围及拍摄功能、角度等,均无法窥视到原告的个人隐私,也未占用公用部位,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属公共及公用区域,包括与原告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位,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侵害到原告的隐私权。且被告通过上述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益,同时也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故本案原告作为最密切受侵害者要求被告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本文转自:东方法治)
本站声明: “本网站系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弘扬法治正义,交流执业学习心得。本网内部分文章系来自其他网站,目的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其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望谅解本网未先征求意见,谢谢合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要点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 房屋遗嘱继承无须公证即可到房产局过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