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子程:李庄案件(二审)庭审发言节选

作者:郑昌荣的博客 来源:知青记者_郑昌荣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0/2/6 1:02:23 点击数:
导读:高子程:李庄案件(二审)庭审发言节选2010-02-05知青记者_郑昌荣的博客我在二审审理期间以“二审接近高子程的人士”所发消息不甚准确,更谈不上完整。下午从高律师处取得他自己写的一个二审庭审发…

 

高子程:李庄案件(二审)庭审发言节选

 

2010-02-05  知青记者_郑昌荣的博客

 

    我在二审审理期间以“二审接近高子程的人士”所发消息不甚准确,更谈不上完整。下午从高律师处取得他自己写的一个二审庭审发言节选,立即发出来以飨我的朋友——

   转载请标明“出自知青记者博客” http://blog.sina.com.cn/zhengrongchang

 

    二审庭审出现三个亮点:

其一、李庄突然认罪;

其二、公诉人至今拿不出李庄伪造的证据;

其三、辩护人出示了四份新的进一步否定指控的证据。

李庄突然认罪令人震惊,我可以有多种推测,原本无罪的李庄,面对进一步证明指控不成立的四份新证据,若依旧以认罪为代价换回原本应有的自由,则是李庄的悲哀!是中国律师业的悲哀!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感谢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李庄上诉案,因为没有如此公开庭审的过程,就必然失去这个可贵的进一步证明李庄不构成犯罪的机会,也必然使一审若干错误不得补正和纠正。

高子程受李庄及其家属委托,就李庄事件二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开庭前,为了追赶本案特有的神速的诉讼进程,我已在匆忙中完成并提交了约四万字的辩护意见,刚刚结束的庭审调查进一步证明,我的辩护词的无罪观点和判断是正确的。因为今天的二审调查进一步展示了:公诉人拿不出伪证、拿不出证人作证受到妨害的证据;李庄没有出示、没有提交过任何证据,当然没有伪证出现。李庄没有取得任何证据、没有接触控方任何证人;李庄介入龚刚模案时,已是审判阶段,证据已关门,不存在警察再到保利公司取证问题。至于特例协助,李庄不可能明知。

鉴于合议庭已在庭前表示,认真阅读了我的二审辩护词,相信公诉人也已了解其中的全部观点,为节省法庭时间,我将不再讲解近四万字的辩词。又鉴于《刑诉法》规定,辩护人独立于被告人,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独立表述辩护意见。本补充意见实为进一步证明李庄不构成犯罪。

以下,仅针对今天庭审调查展示的新情况、新问题,补充一些新观点,作为辩护词的补充。

有关李庄认罪,但无犯罪证据。

李庄认罪了,仅此可以判决李庄犯罪吗?

李庄自称策划了9.11事件,仅此可以认定李庄是恐怖分子吗? 

李庄自认策划了四川大地震,仅此可以判决李庄破坏公私财产吗?

   《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李庄伪造了什么证?表现载体是什么?伪证在哪里?李庄与控方证人没有接触,何人作证受到了怎样的“妨害”?对此公诉人至今不能举证证明,仅靠李庄认罪口供判决李庄有罪是违反现行法律的。

可见,罪名是否成立,取决于公诉机关是否能够举证证明李庄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否则只有李庄认罪供述,仍不能定罪量刑。

当然,李庄今天的反常令我震惊!我又不得不推测其中各种可能的隐情。同时,我将在征求家属同意后,在必要时,申请对李庄进行精神病鉴定。

    关于二审程序进步与严重错误。

    今天庭审补正了一审庭审的部分错误。

例如:终于在一审判决后二十余日提交一审应提交的证人证言。

无疑,今天的二审向程序公正前进了一步,这是特别值得肯定的,尤其在当前环境和情势下,或许还是可贵的。但是,我们,所有诉讼参与人,也必然十分清楚,今天的庭审程序,本可以、本应当完整无缺,但依然不完整,而且这种错误程度较之一审有过之而不及,例如:

    1、毫无根据的驳回辩护人申请调取重庆一中院审理龚刚模案的庭审录像,须知,该视听资料最直观的展示和证明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敲诈、是否翻供、是否是黑社会老大,这些事实和相关被告人陈述与本案密切相关。

2、无视辩护人在二审提供的江北区看守所有验收合格的录音录像监控系统,以调取不能为由,放任专案组拒绝提供视听资料。

3、无视侦查机关在监督李庄会见时录像固定证据的事实,拒不调取侦查机关已固定的视听资料。

4、合议庭以朱明勇不在李庄会见龚刚模现场、不知是否教唆为由,不准朱明勇出庭作证,无法可依。且以双重标准对待控方证人,因为龚刚华、龚云飞、吴家友同样不在会见现场,都可以出庭为控方作证,法庭执法标准不一。

上述请求被驳回是法庭的决定,我作为辩护人,服从决定,也不得不服。但是,我感受到的是权力的傲慢,而不是威严。我只是认为二审程序存在更为严重的错误。

我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个程序错误的存在,对指控犯罪而言,仍构成致命缺憾。我无意追究这种缺憾,因为,就本案而言,无需纠正这种缺憾,许多环节和要件依然充分证明李庄不构成犯罪。

关于举证责任与法律事实。

二审庭审调查已然结束,二审公诉人如同一审公诉人一样,没能完成公诉人必须完成的举证证明犯罪构成的举证责任,即仍不能举示或指出李庄伪造的证据何在?仍不能举示或指出李庄妨害何人、在何时、何地、作什么证?在辩护人一再追问并希望公诉人提供上述证据时,公诉人已承认没有李庄伪造的证据,但又称歪曲、篡改证据也是伪造证据。辩护人提请公诉人告知并出示,什么证据被李庄歪曲、篡改,截止庭审结束公诉人尚未告知。

我想这是公诉人不会否认的基本事实,因为公诉人在今天的整个庭审中承认,除了李庄在上诉后的一份认罪供述之外,没有新证据提交。至于李庄的认罪供述只是其认罪态度而已,况且其认罪供述与客观事实矛盾,与其它证据矛盾。亦即,一审未能举示指控犯罪必须举示的证据,二审仍旧不能举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和《刑诉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这种结局的出现,辩护人已无需赞述其它辩护理由,包括无需分析和阐明控方提供的所有证据的违法、虚假、矛盾及因此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依法已然应当宣告李庄无罪。

但是,依旧出于对控方的尊重及尽可能向合议庭阐明,控方已提交的包括今天补交的一审宣读而拒不出示的笔录及提供证据目录后,既未宣读又未出示的笔录,包括今天到庭证人讯问结果,进一步证明,现有证据不仅不能替代本罪成立必须举示的“伪证”和“被妨害作证的证据”,反而进一步否定了罪名成立的可能性。

例如:

马晓军记录的李庄第一次会见龚刚模的笔录显示:

李庄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

龚刚模答:我被吊起来了,是江北分局,地点是铁山坪的民兵训练基地204房间,彭伟吊起来的我,现在左手腕上还有伤,一个手铐吊起来的,吊在 2米多高的地方。

马晓军亲笔记录的第二次笔录显示:

同步录像是公安局让我背公安局的口供录制的。

第三次会见笔录显示:

龚刚模主动陈述了被吊打的具体过程和时间、场景、人物等等。

吴家友证言证实:李庄是让吴家友找见过龚刚模被刑讯过的警察作证,可见不是作伪证,更不是贿买警察作伪证。

以上笔录不仅否定了李庄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指控,同时,也证明李庄无意贿买警察作伪证。

龚刚模的回答和庭审供述否定了其参与杀人、组织领导黑社会、贩毒等罪名,即龚刚模在事实上已经翻供。尽管龚刚模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承认侦察阶段的口供真实。可见翻供是龚刚模的意愿,而不是李庄的教唆。

不仅如此,龚刚模在庭审供述时再次承认,其多次被黑社会成员敲诈,证明李庄教唆和编造龚刚模被敲诈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龚刚模的伤痕鉴定证明,难以排除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可能。尽管龚刚模为了活命,否认被刑讯逼供。

朱明勇本可以出庭作证证明李庄对其转述的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之全过程,且朱明勇的被告人樊奇杭的被刑讯过程极为相似,即龚刚模首先向李庄讲述被刑讯逼供及其过程和场景,而不是李庄教唆或编造。

龚刚模在认识李庄之前的被敲诈的口供,龚刚模在龚刚模案庭审时称被敲诈的口供,证明不是李庄伪造。妨害作证在审判阶段不可能,事实也没有去调查任何妨害。

以上证据,无一例外的证明这样的法律事实:李庄没有实施伪证和妨碍作证的犯罪行为。

李庄被刑拘时,李庄决定退出龚刚模案时,龚刚模案尚未开庭审理,不存在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受到侵害的可能和后果,更无犯罪客体。

所以,今天庭审调查的意义就在于,凸显了、证实了李庄不构成犯罪的铁的事实,依法认定李庄不构成犯罪,正好可以使李庄案成为铁案,也正好凸显重庆一中院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公诉人也出色的完成了法律赋予公诉机关的最根本的使命,打击犯罪、保障无辜、不枉不纵。必致被告人李庄于有罪,本不是公诉机关的终极目标,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才是公诉机关和公诉人应当坚持的原则。   

    李庄的行为特征不应被认定为犯罪特征。

很遗憾,今天本可以调取但仍未调取、本可以还原但仍未还原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资料,甚至第三次会见时公安局的录像也拒绝出示。但是我们可以作多种推测,其中,斥责在场监督的警察为刑讯逼供的嫌犯,扬言要进行伤痕鉴定和申请休庭等等。可能被警察理解为多种性质,粗鲁?违规?犯罪?并据此采取对应的包括刑事立案、拘留、逮捕等措施,仍属正常,立案起诉后,庭审后,可能证明罪名成立,可能证明罪名不成立,出现起诉后宣告无罪的结果也是难免的,是法律所允许的,正因此,国家才颁行了《国家赔偿法》,所以,宣告李庄无罪,或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李庄无罪,并非大惊小怪的事故,反而是完全正确的执行法律。至于李庄在被宣告无罪后是否构成违纪或违规,则大可下发司法建议,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责处。我不否认李庄显然缺少优秀律师应有的政治觉悟,缺少反抗警察在审判阶段监督律师会见的适度和理性,但是这种毛病或缺憾不构定罪的理由。

尊重这个事实,通过终审判决纠正一审的错误,恰能彰显重庆一中院以往和正在审判的案件也是贯彻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的,凸显重庆打黑案件的所有终审判决是客观公正的,是有错必纠的。

    关于适用法律。

历经一、二审程序,我认为,二审合议庭全体成员与一审合议庭全体成员一样文明、儒雅,我认为二审公诉人与一审公诉人一样,素质高超、努力尽责。但是,我真的希望,二审判决不要重复一审判决的错误。因为一审判决有违法制原则和刑事法律制度。招致了广泛的质疑,使李庄事件不只是李庄个人,而成为整个律师行业的问题,甚至是破坏国家辩护制度和尊严的问题。或许,这正是李庄事件与文强案同一天庭审的原因。可见,慎重、公正处理李庄案的迫切和重要。

打黑之所以重要和必要,就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破坏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惩治的目的在于警示后人遵纪守法、维护现行法规,所以打黑务必依法打黑。审判李庄务必依法裁判,任何违反程序和法律,强行加罪李庄的判决都是破坏法制的行为,其后果与打黑的目标是背离的,也必然会造成混乱和恶果,全国近百名律师被判刑,唯有李庄举世瞩目,普遍质疑,值得二审法院关注和三思。因为李庄事件始末简单、透明,所有法律人早已评析定论。

我注意到,重庆高院领导同志曾发表讲话,审判不受舆论影响,我认为此言非常正确,因为舆论引导判决是法律的悲哀,必然使法制变形,最终法而不法,招致动乱。

其实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是法律早已明示的准则,上述规定在先,更况舆论。

我真希望有关李庄案的有罪的或无罪的舆论,侦查机关或一审法院的认识,李庄认罪或不认罪的态度,均不应当成为影响二审判决的根据。

我注意到,原本无罪的李庄,如果为获应有之自由,被迫认罪,这种震惊和悲哀之余,必将引发更持久的震撼和争议。请二审法院根据事实,依法慎重裁处。当然,如果李庄为成全龚刚模立功,或者其它不为人知的隐情,则另当别论。但是无论什么隐情,无论李庄如何认识,都不能因其认罪而判其有罪。我对二审判决依存期待!

鉴于李庄事件倍受关注,颇具标杆意义,且判决公正与否直接标识着重庆的法制形象和投资环境,再次恳请客观公正裁处。

不因李庄认罪判其有罪!

    不因龚刚模不认罪判其无罪!

李庄的缺点、缺陷、错误是显然的,但在本案中李庄的有限行为并不构成媒体报道刻画的“黑律师”。也不构成起诉和一审判决认定的刑事罪名,本案并不是性格、道德或纪律的审判。

李庄在行业、在律师所必将属于不应效仿且有争议的人物。但在本案,李庄是有黑有白的,“黑”的是其性格、行事方式缺少适度和理性等缺陷和错误,“白”的是其在本案实际并没有判决认定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行为及证据。

熊猫是不能被用墨汁涂染成狗熊的,李庄的“全黑”是因为被外力刻意涂染,《中青报》功不可没。与其由时间、历史洗刷,不如以二审判决调整最为妥当。

李庄案在辩护人提交二审辩护词后的发展变化令人惊讶,辩护人也完全无法左右二审判决的方向,只能尽力对各方负责任地辩护以完成应有职责,期待二审改判意外地出现。

为获得应有的自由,只有以承认“有罪”为代价,将是法治的黑色幽默。黑白相间的熊猫,为获得应有的自由,必须承认自己是全黑的狗熊,才能获得自由,有可能最终是本案最大的悲哀!

感谢重庆法庭各位参与人员和旁听的各界人士。

李庄二审辩护人:高子程

 

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8107aa0100h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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