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造假案”看法治意识的欠缺

作者:周筱赟(广州 编辑) 来源:现在网 发布时间:2010/2/4 3:30:13 点击数:
导读:从“律师造假案”看法治意识的欠缺2009-12-19转自:现在网  ◇ 周筱赟(广州 编辑)  在重庆打黑案件中,为“黑老大”龚刚模提供辩护的律师李庄、马晓军等20余人,近日被重庆市…

 

律师造假案看法治意识的欠缺

 

2009-12-19  转自:现在网

 

   周筱赟(广州 编辑)
  在重庆打黑案件中,为黑老大龚刚模提供辩护的律师李庄、马晓军等20余人,近日被重庆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此事经报道后,引发热议。
  北京市律协已派出五人小组,赴重庆调查。最新进展是,看守所内的李庄坚称自己无罪,表示他的一切行为都在《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职责、权限和义务框架内。
  由于该案尚在司法机关进行调查阶段,很多证据并未披露,对于具体案情,外人无法做过多的揣测。然而,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却反映出:媒体的报道法治意识缺乏,公众对律师职业定位的缺乏了解。
  据媒体报道,李庄律师被逮捕,是因为黑老大主动检举。当事人竟然主动检举为自己辩护的律师,这明显不符合正常的逻辑,需要特别的理由来解释,但从目前媒体报道看,解释未免牵强。黑老大龚刚模接受采访时,对于律师如何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说法,是他说我们被刑讯逼供没有,被打没有,他说话的时候都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
  律师询问自己的当事人是否被刑讯逼供,这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在媒体报道中却成了罪状之一,这显然是非常不合适的。尤其是,单凭眨眼睛,是绝对无法证明在暗示做伪证。眨眼睛连作为做伪证的旁证也是非常牵强的。媒体在这点上,表现得非常不专业。古代有成语道路以目,形容在路上以目示意,如果有眨眼睛罪,那古人连道路以目也可被定罪了。
  有媒体报道称李庄混迹律师界10余年,又说李庄见了当事人之后潜回北京。李庄是专职律师,媒体报道时,使用客观中立的语言即可,为什么要说混迹呢?说李庄潜回北京,这样写报道更是不妥当。李庄律师在见过当事人之后,当时并未被重庆警方通缉,他既然是北京的律师,他回北京很正常,为什么要说他潜回北京?
  李庄被逮捕后,网民对于这一报道的反应,也值得关注。此前,在重庆涉黑系列案中,中国刑法学界的泰斗赵长青教授为黑老大黎强辩护,就被网民痛骂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律师胡燕瑜涉黑被查,媒体报道她竟然多次帮助涉黑分子减轻犯罪情节
  这次李庄律师被捕,也有众多网民叫好,说黑老大本来就该死,律师在帮助坏人,所以他就是坏人,更是该死。
  在合法的范围内为当事人减轻处罚,这本来就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律职责和法律义务。难道律师不应该帮助当事人减轻犯罪情节,而应该去增加当事人犯罪情节吗?
  目前重庆打黑,抓捕了各种犯罪分子,然而,任何犯罪嫌疑人,不管多么罪大恶极,即使是黑老大,也有辩护权,这是一个法律常识。如果一旦被定性为坏人,就被剥夺辩护权,这样的命运降临到任何人头上都是致命的,因为你没有辩护的权利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要严重。
  中国在文革期间就完全废除了律师制度,只要上面说你是反革命分子,你不仅被打倒,还要被踩上一脚,永世不得翻身。中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逐渐恢复律师制度,这是建立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步骤。尽管目前律师界有很多潜规则,也出现了一些害群之马,但律师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持正义,抵消可能存在的公权对私权的侵害。
  在法治不够完善的当下,律师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更是非常重要。律师缺席的情况下,说你犯了什么罪就犯了什么罪,还有什么正义可言呢?
  在中国大步迈向法治社会的今天,还有如此众多的媒体和公众不能理解普遍的辩护权,认为为坏人辩护也是坏人,这实在是令人悲哀的事。这说明,全民普法的任务还非常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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