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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败诉还要付高额律师费
仲裁败诉还要付高额律师费?
解放日报 2008年09月12日 律师费风险代理合同
深陷工程款纠纷的昌发公司,聘请银乔律师事务所为仲裁代理人,结果仲裁败诉。公司原以为与律所签订过“风险代理”合同,代理费会较低,没想到银乔所要求再支付90万元律师费。旧案未了新案又起,昌发公司再次陷入诉讼。
昌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2004年3月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建造厂房。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产生分歧。昌发公司认为工程总造价2000多万元,公司已支付2300多万元,建筑公司应返还300万元。建筑公司却认为工程总造价为3300多万元,昌发公司还须支付1000多万元。2005年7月,昌发公司申请仲裁,建筑公司则提出反请求。
昌发公司与银乔所正式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咨询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固定费用20万元;另一部分为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减去仲裁裁决昌发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的差额的30%。签约后,昌发公司即支付了20万元。
2006年8月,仲裁部门裁决认定:经审价,该工程造价为3000多万元,昌发公司已支付2300多万元,还应支付700多万元。昌发公司不服,向市一中院申请撤销。
与此同时,银乔所向昌发公司索要律师费:根据“风险代理”合同,建筑公司主张3300多万元工程款,减去仲裁裁决昌发应支付3000多万元,差额为300万元,因此30%的“风险代理”律师费为90万元。
“输了仲裁还要支付高额律师费?”昌发公司越想越不对劲,于是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将银乔所告进法院,请求撤销该律师聘请合同。
审理中,昌发公司还提到:他们原先与银乔商定,20万元为基本费用,如仲裁胜诉,银乔所可按比例再收代理费,败诉则只能拿20万元。正式签约时,银乔所却更改了合同表述,导致昌发公司重大误解。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昌发公司的诉请。
昌发公司向市一中院上诉。上诉中,昌发公司还提出,银乔所未尽责,特别是仲裁案开庭之日,律师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未出庭,直接导致仲裁败诉。
法官阅看卷宗后思忖:“这样的律师聘请合同,算不算风险代理合同呢?”经过开庭审理,法官明确了办案思路:实行风险代理,律所与委托人都应对结果存在风险责任。本案中,昌发公司肯定是要支付工程款的,只是数额大小问题,且这一数额以审价结论为依据,不因律所的努力而改变。所以,昌发公司与银乔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对于律所来说没任何风险,完全是“旱涝保收”。据此,法院认为,系争合同设定的条款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且构成重大误解,应予撤销。
针对部分律所存在约定风险收费标准却无实际风险的代理行为,近日市一中院向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或律师协会适时制定律师服务行业标准合同,特别是针对风险代理事项的内容要做到具体明确。
本报记者陆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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