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李庄案判决书纰漏玷污公义

作者:羽戈 来源: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2010/1/13 13:55:50 点击数:
导读:羽戈:李庄案判决书纰漏玷污公义2010年01月10日东方早报作者:羽戈从2009年12月12日,律师李庄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到12月30日,此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审;再到2010年1月8日,一审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

 

羽戈:李庄案判决书纰漏玷污公义

 

20100110  东方早报  作者:羽戈

 

20091212日,律师李庄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到1230日,此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审;再到201018日,一审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连头带尾,还不到一个月,这起举世瞩目的律师舞弊案之首演便迅疾落下了帷幕,法律界称之为重庆速度,十分形象而意味深长。何况,除了高效之外,更上演了被媒体称为挑灯夜审”——一审庭审从头天上午910分开庭,至第二天凌晨1点多结束,马不停蹄地连续奋战了14个小时——的司法壮举。这一切,都将追随李庄案的巨大争议性而被写入转型中国的法治史。

先不谈李庄案的重重疑点,譬如《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到底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李庄的眨眼是否构成教唆犯罪等,单说重庆江北区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很遗憾,批捕、立案、庭审等工作之高效,对照这份编号为“(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的判决书品质之低劣,不由得令人想起一个叫虎头蛇尾的成语。

不管是哪一种刑事判决书,第一要求即是要将犯罪事实写清楚、写全面。犯罪的诸要素当中,时间、地点务必要精益求精,千万不可含糊其辞,语意迷离 ——时间至少要精确到年月日,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甚至要细到小时和分钟。这是法学院本科生都明白的法理。然而,恰恰在这一点,李庄案的判决书不幸生出了严重的纰漏:
判决书说:“2009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其一,犯罪地点到哪里躲猫猫去了?其二,“11月底至12月初是什么概念呢,依我们通常的理解,这一时间跨度,足足有十天之长。李庄伪造证据,到底在哪一天?这么关键的犯罪情节,连作案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都搞不清楚,怎能让被告人低头认罪,怎能让公众信服于法院的大公至正?

附带说一句,细读判决书,公诉机关之指控,模糊的地方更多,常常出现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在某酒店内等语焉不详的案情陈述,据说两位检察官曾荣获重庆市十佳公诉人全国十佳公诉人的煌煌称号,怎么会犯这种低级错误?难道其荣耀渗入了大量水分?

除了时间和地点,对于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等,同样要求判决书之书写精确、详尽。不然怎么区分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呢?但李庄案的判决书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则有这么一段:“12月3,在重庆五洲大酒店,李庄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区区一个贿买警察,似嫌轻浮,所贿买的警察为何人?如何贿买?最终是否成功?

可以比较这一条:“11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的逗号茶楼,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按照李庄的说法作虚假证言。”——这显然清晰多了。

走笔至此,忽然想起近年来一起臭名远扬的葫芦案。这是一起强奸案,由安徽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书曾在网络流传,堪称经典笑话。其第一大漏洞,即与李庄案相似:犯罪时间居然是“200823月份的一天下午,初读之下,感觉不像判决,而是小说。如此妄断,令司法权颜面何存?葫芦案亘越时空,绵绵不息,重庆与安徽齐飞,江北与东至一色,这本质上是什么问题?

我将李庄案的判决书转上博客,随即有网友留言,问这是不是伪作,是不是上传者搞错了。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如此举足轻重、引发国人高度关注的一个案件,一审怎么会有这样一份不严肃、有明显错误的判决书?且不论李庄案的罪与非罪之争,仅此判决书,便玷污了那本就稀缺的公义,也可说是付鸣剑等法官司法生涯的一大耻辱。

更别提那些为此案的审理与判决鼓掌叫好的世人。如果只重视结果而忽略了过程,只重视口号而忽略了实质,只重视道德的激情批判而忽略了法理的冷静裁决,可见这么多年来法治观念的孜孜启蒙,还敌不过一种坏的教育对我们头脑的禁锢。

 

转自:深圳律师论坛 (深圳市律师协会主办)

链接:http://www.szlawyers.com/bbs/showtopic.aspx?topicid=8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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