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如何让律师法尽快结束其尴尬境地

作者:王比学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发布时间:2008/6/15 1:19:26 点击数:
导读:人民时评:如何让律师法尽快结束其尴尬境地2008年06月14日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王比学  律师法在去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修订后的律师法有多处亮点,尤其是规定了律…

 

人民时评:如何让律师法尽快结束其尴尬境地

 

2008061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王比学

 

  律师法在去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今年61日正式生效。修订后的律师法有多处亮点,尤其是规定了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批准,扩大了律师的阅卷权,赋予律师直接的调查取证权,解决了一直困扰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的三大难题。

  我国目前拥有14.3万名律师,这是法律职业中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的队伍。律师对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维护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律师法的修订,可以说是律师事业的发展在立法上迈出了一大步。

  遗憾的是从律师法实施后的情况来看,并不乐观。有律师反映,一些地方律师的会见权还是受到阻拦。62日,北京有位律师持会见手续前往北京市一家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被告知仍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允许、同意会见或其他的书面材料。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就在于修订后的律师法生效后,与之相冲突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相应的修改,因而导致律师法实施后面临尴尬。

  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而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却是,“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这也就是说,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安排。实践中,律师会见常常要经历从申请到批准的程序,有关机关时有以各种理由阻止、拖延律师会见。

  类似这样的冲突,还体现在律师的阅卷权上。律师法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卷有关的所有材料。而刑事诉讼法则对律师阅卷权作了很大限制,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只能看到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有关的证人名单。

  《律师法》的实施,对于完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大意义。但一部良法要实现其最佳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得到“畅通无阻”的执行。执行不了的法律,再好也是一部软法。只有及时针对法律的冲突和漏洞加以修改和完善,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才能让《律师法》真正能起到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作用。

  当前解决两法相冲突的最好的办法是尽早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如一位律师所言:“律师法是静态的法律,贯彻实施需要程序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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