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来源:绵阳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0/2/15 1:50:40 点击数:
导读:《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由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由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4日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精神,依法科学有序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全市生产和生活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实施的总要求,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实施分区分类防控,突出重点、因地施策,实行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疫情防控、患者救治、物资保障、市场供应、企业复工复产和学校复课等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等各级防控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严防输入、输出和扩散,坚决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必要应对措施,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统一部署,落实各项措施,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手段,发挥基层治理优势,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举措,做好本辖区内的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健康提示和健康监测等工作,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对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科学有序专业地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服从本辖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落实健康申报制度,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各类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市政公用服务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本市居民和外来人员应当做好自我防护,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服从所在乡镇、街道、居住小区和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的管理要求,依法接受涉及疫情的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应当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报告,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并主动向医务人员报告疫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

  (三)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或者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来)绵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四)了解疫情防护和相关健康教育知识,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自觉佩戴口罩,减少外出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与响应等级相对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在医疗救护、预防控制、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物流配送、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依法有序实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的解除,由作出规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并宣布。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患者救治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发改、经信、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口岸查验、粮食物资、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供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运输、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六、全社会应当共同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对实施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七、优化便民利企服务。全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对政务服务的支撑作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延期办理、网上办理、预约办理、邮寄办理,减少人员聚集。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区分不同情况,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工作,及早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安全防控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的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九、各类企业应当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人员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复工复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的举措,推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强化服务保障。

  十、各类学校应当严格落实“疫情不解除不返校,物质保障不充分不开学,防疫措施不到位不开课”的相关规定,全力以赴做好开学前的准备工作。要精准掌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状况,提前宣传返校防疫注意事项,大力开展校园安全防护工作,积极做好师生员工的心理防护和人文关怀。

  十一、进一步加强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完善社区联防联控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作用,动员全体小区居民共同参与防控,重点针对节后返城人员开展新一轮摸排,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做到全员上阵、责任到人、联系到户。要结合实际落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抓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两大环节,尽最大可能切断传染源,尽最大可能控制疫情波及范围。

  十二、进一步强化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指挥调度,督促指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全面履行防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物资、资金和人员保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引导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群防群控,形成防控工作合力,提升防控工作质效。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医作用,强化返乡人员、流动人口健康管理,开展出省务工和返乡农民工行前健康检测,严格落实农村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十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谎报,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防范网络安全突发事件。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回应群众呼声和诉求,主动排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安全和谐稳定。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十六、加大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借疫情聚众闹事、拒绝接受检验检疫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恶意传播疫病等行为,应当依法严格追究其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十八、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引导全体市民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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