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入26枚岩钉!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宣判:2人获刑,3人连带赔偿600万{《刑法》第324条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作者: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9/12/31 6:27:01 点击数:
导读:打入26枚岩钉!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宣判:2人获刑,3人连带赔偿600万法制日报2019-12-30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通讯员占飞鹏12月30日上午9时,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某明、毛某明


 

打入26枚岩钉!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宣判:2人获刑,3人连带赔偿600万

 

法制日报 2019-12-30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通讯员 占飞鹏

12月30日上午9时,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并对张某明、毛某明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五万元。

9时40分许,上饶中院再次开庭,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三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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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图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 “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入住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女神宾馆”。

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某明首先攀爬,毛某明、张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某明通过这种方式于早上6时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毛某明一直跟在张某明后面为张某明拉绳索做保护,并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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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巨蟒峰”顶部,张某明将多余的工具给毛某明,毛某明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的工具带回“女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处,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在张某明、毛某明攀爬开始时,张某为张某明拉绳索做保护,之后张某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某、张某明先后于上午9时左右、9时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随后,三被告人被带到公安局。

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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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在刑事案中,上饶中院认为,世界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应当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巨蟒峰”上钻孔打岩钉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点“巨蟒峰”已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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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图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上饶中院认为,巨蟒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点,具有珍稀性、唯一性、易损性等特征,其内涵的科研价值、美学价值、观赏价值、游憩价值为人类共有,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环境权益,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故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该通过全国性知名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0万元。考虑本案的审判意义不仅是对广大公众环境权益损害的填补,更在于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在内的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警示、教育他人珍惜资源,爱护环境。同时,判决三被告承担上饶市检察院聘请的专家费用15万元。

宣判后,对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明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毛某明表示服判不上诉,张某表示是否上诉将与律师商议后再决定;对民事判决,被告张某明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毛某明、张某表示是否上诉要与律师商议后再决定。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韩玉婷 张博 岳铼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发布日期】19971211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摘录内容】

第324条  第1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第3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

【发布日期】20090827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录内容】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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