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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关于时效的规定
作者:绵阳律师网 来源:绵阳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6/7/11 2:42:48 点击数: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关于时效的规定【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发布日期】20090827【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摘录内容】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关于时效的规定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
【发布日期】20090827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录内容】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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