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绵阳律师网 来源:绵阳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11/5 11:47:00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2]鄂民四他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本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船员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鄂民四他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本院《关于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务合同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本院(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同意武汉海事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此复 

 

                                    二○○二年六月十日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

 

[2002]鄂民四他字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在审理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对该类案件是否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有疑问,专门就此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经审查认为,对武汉海事法院请示的问题我院无权答复,故特向钧法院请示。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武汉海事法院请示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中 第二条 第二十五款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归海事法院管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七十九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作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法释[1998]24号)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之所以规定海事法院可直接受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基于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特殊关系及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专业特点而作出的,因此,该院认为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应该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理由为: 

    1.最高人民法院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归海事法院管辖的目的就是针对船员与船公司的专业性特点,作出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不同的一个特别规定。凡属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纠纷及船员的继承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追索抚恤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均应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 

    2.如果外国国籍船员与本国国籍船员在同一船上受聘,当船员与我国船公司之间产生劳动争议时,外籍船员可直接进行诉讼。如果国内船员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由申请仲裁,即形成同一船舶不同国籍船员救济程序的直接冲突,有悖法制统一原则。 

    3.船员工资纠纷等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一种,船员工资是第一顺序船舶优先权。如果此类案件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不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船员将很难在海事法院拍卖船舶过程中优先受偿,受特别保护的船员工资将不能享受船舶优先权。 

    4.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因违背船员履行劳务合同的特殊性而不具有现实意义。船舶的流动性决定船员履行劳务合同具有地点不确定等特点,如果要求船员就其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产生的纠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可能并不熟悉公司所在地情况的船员而言,是十分困难和不现实的。 

   5.船员没有固定的工会组织使得仲裁前置原则适用缺乏实质性要件。根据我国《劳动法 》 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这一规定是保证仲裁前置原则合法、公正适用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船公司聘请的船员均为临时性的,来自五湖四海,船员可能根本没有加入船公司的工会组织,即使加入的部分也大多属形式上的加入。武汉海事法院所管辖长江上的航运公司甚至根本无工会组织。对这部分没有工会组织的船员而言,不能保证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仲裁结果的公正,更何况如果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多数情况下会使船员在仲裁过程中处于不平等地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将更加令人质疑,因此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不利于保护船员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将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划归海事法院管辖。故该院认为凡属国内船员或其继承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事法院可直接受理,而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二、我院对该问题的意见 

    我院认为:武汉海事法院请示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由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并亟待规范。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审理该类案件应按现有法律规定执行,即审理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仍须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七十九条 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我院无权对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可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作出规定。因此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武汉海事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是否正确,请指示。 附:武汉海事法院请示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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