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女子欠高利贷绑架幼童案“宣判 领刑6年

作者:邹艳平 刘迪科 王成龙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9/3 21:46:00 点击数:
导读:绵阳“女子欠高利贷绑架幼童案“宣判领刑6年时间:2013-09-02来源:法制网本网讯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90后女子绑架幼童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琳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据悉,被告人刘琳1…

 

绵阳“女子欠高利贷绑架幼童案“宣判领刑6年

 

时间:2013-09-02  来源:法制网

 

本网讯 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90后女子绑架幼童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琳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悉,被告人刘琳1991年出生,因欠下高利贷后萌生了绑架他人索要钱财的想法。2013年3月9日,刘琳在高新区3536厂内发现正在与小朋友玩耍的3岁女童胡某某,遂假意与其共同玩,后将其骗上自己驾驶的轿车。并留下“找小孩电话135********”的纸条交给另一名孩子。随后,刘琳将胡某某带至梓潼县许州镇的同学李雪家中,谎称胡某某是朋友委托代为照顾的,要求李雪帮其照看一晚。

刘琳返回绵阳后,多次与胡某某的母亲吴金琴进行短信联系,要求其准备10万元现金赎人,后又改为100万。3月10日,公安机关在许州镇将女孩解救,后又于高新区附近将刘琳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琳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但刘琳在作案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控制被害人的时间较短,且没有实际获得财物,属于情节较轻的绑架行为。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刘琳犯绑架罪,对扣押在案的手机、记录本予以没收。  (邹艳平刘迪科 王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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