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18号}

作者:绵阳律师网 来源:绵阳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6/13 1:03: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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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2001)民二他字第18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赣经请字第3号关于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第六十五条 "自杀"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此复

                                             二○○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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