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3-5000-07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作者:绵阳律师网 来源:绵阳律师网 转 发布时间:2012/9/19 1:34:52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2000]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1]5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要点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 房屋遗嘱继承无须公证即可到房产局过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首席律师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