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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2012-06-06
申请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尹富强律师 杨子洋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188室
邮编:100020
电话:13911622880 010-65325588
请求事项:
因王兴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特申请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经过对本案涉及的案卷的查阅及分析,我们认为此案一审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由于案件涉及到的事实较多,特以附件的形式把案件涉及到的事实不清之处进行了总结,供二审法院参考。
一审法院作为定罪依据的部分证据存在矛盾之处,一些定罪证据,案卷的固有证据就足以证明存在矛盾。一些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一些证据存在不真实的情况,真实性需要进一步核实。案卷中涉及到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王兴光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在定罪方面存在证据不足等问题。
因该案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性,而王兴光所在区域村民对此案关注度极高。据了解,此案在一审判决时及判决后,引起了部分民众的质疑,甚至有公众质疑该案是否公平、公正。
通过近几年的一些热点案件我们可以获知,即使一些法院采取变相不公开的措施,但最终的案件相关信息也会被一定程度上的公开,“被动式”的公开只会引起公众对司法的质疑,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考虑到“公开”才是更好的展示公平、公正的审判的唯一途径,此案也属于“公开”审理的范畴,为更好的塑造司法公信力,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特申请此案公开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故,为查明案情,维护公平、公正,塑造司法的公信力的考虑,特申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还请二审法院就是否决定公开审理给出书面答复。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尹富强 杨子洋
2012年5 月25 日
附件:
《尚未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足之处汇总》
转自:律师观察工作室- 尹富强律师- 网易博客:http://ceolawyer.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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