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文件《关于建立律师事务所代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制度的通知》

作者:绵阳律师网 来源:绵阳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6/14 16:21:40 点击数:
导读: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文件川司援(2011)通字第13号关于建立律师事务所代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制度的通知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了贯彻落实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我为党旗添光彩法律援助惠民服务”活动的通知》(川…

 


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文件

 

川司援(2011)通字第13

关于建立律师事务所代为

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制度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我为党旗添光彩 法律援助惠民服务”活动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1199号)的要求,积极推动在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中建立代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制度,延伸法律服务网络,提高法律服务效率,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代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免费解答公民咨询;对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代理法律援助机构先行受理并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将基本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的申请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并按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予法律援助的制度。

二、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和准备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经济困难证明、案件相关的证据等。在初审合格后应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将及时审批并指派办理,原则上省法律援助中心将指派代为受理的律师事务所办理,代为受理的律师事务所确因缺乏办案力量的,可以指派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业务开展,主动向来访群众宣传、介绍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咨询,并填写《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登记表》,各律师事务所接待群众咨询可视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登记表》每半年送交省法律援助中心。

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人:刘蕾章,联系电话:86750087,15882476676

附件: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2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规则(试行)

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我为党旗添光彩法律援助惠民服务”活动的通知》

4《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登记表》

5、《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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