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2年-2013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12/6/30 15:52:52 点击数:
导读:四川省2012年-2013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2〕11号)的规定,2012年/2013年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

四川省2012-2013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211号)的规定,2012/2013年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最新计算数据为:

一、本数据适用有效期:自201151日起至2012430日止。

二、四川省上一年度【2011年度统计数据】各项指数: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99元(2010年度15461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28.6元(2010年度5140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696元(2010年度10684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675.5元(2010年度3896.7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1489元(2010年度26952元)

三、具体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人损解释》No19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人损解释》No20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月工资= /÷12= ★元/

日工资=/÷21.75=/日(劳社部发【20083号)

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人损解释》No2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天】

(四)、交通费:(《人损解释》No22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损解释》No23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日。【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天】

(六)、营养费:(《人损解释》No24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死亡赔偿金:(《人损解释》No29

1.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          17899/×20=357980

B 年龄60≤X≤75    17899/×80-X)年=

C 年龄 X≥75          17899/×5=89495

2.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6128.6/×20=122572

B 年龄60≤X≤75     6128.6/×80-X)年=

C 年龄 X≥75          6128.6/×5=30643

(八)、残疾赔偿金:(《人损解释》No25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损解释》No26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人损解释》No27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1489/÷2=15744.5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损解释》No28

1.城镇居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13696/×18-X)年=

B 年龄60≤X≤75     13696/×80-X)年=

C 年龄 X≥75           13696/× 5=68480

2.农村居民: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4675.5/×18-X)年=

B 年龄60≤X≤75       4675.5/×80-X)年=

C 年龄 X≥75             4675.5/×5=23377.5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损解释》No18

构成伤残的,可以要求适量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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