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作者:绵阳律师网 来源:绵阳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2/8 22:46:03 点击数:
导读: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三十一条删去:“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条例第三十三条删去:“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条例第三十四条删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条例第三十五条删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条例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对无照经营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