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理解与认定

作者:中顾法律网 来源:中顾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1/1/14 0:23:50 点击数:
导读:无效合同的理解与认定时间:2011年1月13日转自:中顾法律网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往来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商品流通过程中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占经济活动的有效合…

 

无效合同的理解与认定

 

时间:2011113  转自:中顾法律网

 

    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往来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商品流通过程中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占经济活动的有效合同的很大比例。

  合同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已经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产生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7、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无效合同的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普遍违法性。违法性是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之一;(2)无效合同体现国家对无效合同的干预。必须是违反了现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才能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3)无效合同为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具有不得履行性。但合同无效,如属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4)无效合同为自始无效,从合同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理论上讲无效合同分为三种情况:绝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绝对无效;《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到五十一条中的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越权代理、无权代理等因主体问题有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经适格主体追认后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等合同,可认定为相对无效。理论上为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已被履行的财产如何处理?《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基于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合同被确认无效,一方先前交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仅为占有之移转,已经接受财产的一方,应将财产返还给原所有人。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占用了物都负有返还义务。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更易于解释返还财产应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合同相对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确定合同双方的过错责任问题,应正确界定损失后果与缔约合同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一方超出合同约定履行的部分所造成的损失与无效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如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由缔约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单方过错致经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当确定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明确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性质。《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承担责任则要根据实践情况而定。

 

上一篇:如何区分“合同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 下一篇: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