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嘉:从李庄获刑反思当前的律师伪证罪

作者:作者:普嘉 来源:红网 发布时间:2010/3/12 2:40:09 点击数:
导读:普嘉:从李庄获刑反思当前的律师伪证罪http://www.sina.com.cn2010年01月09日红网  作者:普嘉  “够黑,人傻,钱多,速来”——如果李庄当时真的打出如此广告词,让北京同行们…

 

普嘉:从李庄获刑反思当前的律师伪证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9  红网

 

  作者:普嘉

  够黑,人傻,钱多,速来”——如果李庄当时真的打出如此广告词,让北京同行们云集重庆为黑老大辩护,那么此刻他或许是最傻的。18日上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这样的结果,早就该料到。现在看龚刚模与李庄的关系,表面上是同一战线上的委托人和辩护人,李庄为身陷囹圄的涉黑老大龚刚模的权益而战。李庄何曾料到这也是与敌同行,龚刚模能位居老大也不是并非等闲之辈,千方百计地寻求立功减刑的机会。李庄已经意识到了重庆水很深够黑,却人傻般低估了龚的智商,150万的律师代理费的确钱多,却如一块烫手山芋,速来俨然成了请君入瓮。罗生门似的造假门中,李庄以为自己是高人,可以为龚指点迷津摆脱困境,谁料龚本身就是高人或有更高人指点——举报律师吧,不仅能把150万代理费吐出来,更能获得立功机会。

  拨开龚刚模和李庄间的纠结是非,罕见的嫌疑人指证律师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让人们看到了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完善。正如李庄所言:“‘龚刚模在庭审时该怎么说。我承认。可这违法吗?在总结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提供专业意见,这恰恰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律师辩护的目的无非是让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选择更有利的呈堂证据时,肯定会隐去一些不利于被告人的东西,教会他们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和言说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律师伪证罪下规定有3个子罪名: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这几乎囊括了刑事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在现今不健全的法治环境中,对辩护律师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和作伪证不易认定,证言是由证人作出的,而证人是有独立人格和行为能力的,能够为如实作证负责,不应接受引诱。如果律师收集的证据有出入,就认为是违背事实,则势必陷入有罪推定模式中,与设置辩护制度的宗旨相背离。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辩护人是争锋相对的控辩双方,他们在法庭上的地位理应是平等的。现实中,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国家为强大后盾形成高高在上的实际地位,使得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出于相对弱势地位。另外,从诉讼程序上看,律师伪证罪大多由办理律师所担任辩护人的同一案件的检察机关自己调查取证。律师原本和检察机关处于平等的控辩双方地位,现在却让辩护方成了控方刑事追诉的对象。这无疑使得检察机关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追究律师伪证罪可能有碍司法公正。

  律师伪证罪的设立理念和当前国际上刑罚理念发展方向格格不入。我国还没有律师豁免权的规定,但国际上这一制度已很普遍。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律师对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享有豁免权。《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必须真实准确,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

  打官司找律师这一在长期的普法宣传中取得的成果在律师伪证罪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连律师因行使辩护权都可能成为刑事追诉的对象,还有谁能帮公民主张合法权益呢?李庄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能还会上诉、二审、再审……但是对律师伪证罪的追问不会结束。当然,对律师伪证罪的质疑并不是说可以放纵律师作伪证的行为,只是不必动辄出动公权力来打压。这种违反职业道德,不利于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来解决,特别严重的再动用刑法武器。就像够傻的李庄还没等到伪证的危害结果产生就被举报了,真的需要那么严厉的惩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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