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出台量刑细则 规范15种常见罪量刑

作者:绵阳律师网 来源:绵阳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12/8 16:13:02 点击数:
导读:四川省高院出台量刑细则规范15种常见罪量刑2010年11月06日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四川省高院目前制定出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犯罪、65岁以上老人犯…

 

四川省高院出台量刑细则 规范15种常见罪量刑

 

20101106

 

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四川省高院目前制定出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犯罪、65岁以上老人犯罪、聋哑人犯罪等的量刑从宽幅度作出细致的规定,同时明确了量刑步骤,并对15种常见罪名量刑进行规范。据悉,此细则不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

四川省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由此正式启动。借助实施细则,相关诉讼参与人员可以算出所涉案件判刑的幅度。省高院刑二庭庭长白宗钊介绍,省高院起草的实施细则将在我国西部法院试行。

昨日,全省三级法院的刑庭庭长参加了省高院组织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培训活动。白宗钊说,量刑规范化改革统一了量刑的方法和步骤,设置了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最大限度地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

量刑步骤: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

根据省高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的基本步骤分为3步:首先,确定量刑起点;其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再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实施细则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明确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最后,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调整。

常见量刑情节:65岁以上犯罪 可减刑50%以下

实施细则根据审判实践将25种情节作为常见量刑情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减刑幅度还细化到了具体的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为确保同一案件的量刑均衡,还明确对同案犯中的多个未成年人,在适用减少幅度时应考虑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间因年龄导致的刑期差异不宜过大。

常见量刑情节适用还包括:65岁以上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其接受教育的程度、认知能力、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等。

量刑案例:案情回放

立交桥下抢走汽车中挎包

4818时,孙某伙同一男子(姓名不详,在逃)在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百联天府”立交桥下,见被害人杨某驾车缓慢行驶,姓名不详男子拉开汽车左前门并用右手卡住杨某脖子,孙某拉开汽车右前门抢走一个女式挎包。孙某逃至一酒店时被保安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其归案后认罪,赃物追回,是聋哑人犯罪等情节提出适用有期徒刑3-4年的量刑建议。

孙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系初犯,请求法庭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量刑过程

考虑减刑情节判处2年徒刑

确定量刑起点。本案中被告人抢劫一次,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其量刑起点为36个月。

确定基准刑。本案中抢劫数额为664元,实施细则规定,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元,增加1个月基准刑,故增加3个月,基准刑为39个月。

调节基准刑。本案中被告人系聋哑人,实施细则规定,对聋哑人可以减轻基准刑的40%以下。法院对本案中的聋哑人情节减轻30%,即45个月×(1-30%=31.5个月。

用其他情节对调节后的基准刑再调节,本案中还存在当庭自愿认罪和当场挡获、追回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两个酌定情节。依照细则规定,法院分别予以减去10%,共计20%,即31.5个月×(1-20%=25.2个月。

确定宣告刑。在得出拟宣告刑后,承办法官可以做细微调整,确定最终宣告刑。法院根据最后算出的数值考虑判处24个月,即2年有期徒刑。

三步量刑

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确定基准刑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确定宣告刑

再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常见犯罪量刑

实施细则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强奸,非法拘禁,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15种最常见和多发的犯罪纳入其中。这些案件占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

●交通肇事罪

酒驾重伤1人 可加刑1-3个月

重伤1人,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如果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情节,可以增加1-3个月刑期

实施细则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进行了详细划分,可以在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行为包括: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重伤1人,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如果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等情节,每增加一种上列情形,可以增加1-3个月刑期;重伤2人的,可以增加2-4个月刑期。

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实施细则明确可以在7-8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其他情节增加刑期:每增加轻伤1人,可增加3-6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1人,可以增加6个月-1年刑期;每增加死亡1人,可增加1-2年刑期。

●故意伤害罪

雇人实施伤害可加刑20%以下

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实施细则明确,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6个月-1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的,可以在3-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造成6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10-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的,可以在10-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还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增加1人轻微伤,可以增加1-2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轻伤,可以增加3-6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重伤,可以增加1-2年刑期等。

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抢劫罪

每增加重伤1人 可加刑1-2

每增加轻伤1人,可以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重伤1人,可以增加1-2年刑期

实施细则明确,构成抢劫犯罪,可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劫1次,可以在3-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3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1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 *** 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还可以根据抢劫数额的大小和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伤1人,可以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重伤1人,可以增加1-2年刑期;(2)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6-12个月刑期;(3)抢劫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6-8个月刑期;抢劫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增加3-4个月刑期等。

●诈骗罪

诈骗救灾款物量刑起点10-12

诈骗救灾、抢险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可在10-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实施细则规定,构成诈骗犯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3-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可在10-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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