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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执行标准问题的函
作者:绵阳律师网 来源:绵阳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8/6/20 2:38:55 点击数:
导读:建设部关于《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执行标准问题的函 建法函[2005]1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
建设部关于《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执行标准问题的函
建法函[2005]1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已废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按现行有效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执行。
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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