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作者:杨傲多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07/8/31 12:07:41 点击数:
导读:律师法修改: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来源:法制网杨傲多2007年08月28日  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律师法,有利于规范律…

 

律师法修改: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来源:法制网  杨傲多   20070828

 

  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律师法,有利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律师法修订草案此次审议稿与初次审议稿相比更趋完善。

  侯义斌委员建议,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这一问题是大家关注的问题,目前只有涉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诉讼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法律上确立律师费转付制度,将会产生一系列积极的作用,例如不必要的诉讼将减少;当事人将更有积极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将大为增强。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章联生认为,本次修改律师法的重点之一是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律师制度重建20多年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落实。一些公共管理部门,依照其部门规章,阻止律师查询资料,导致律师的取证行为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草案在这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些缺陷。他建议增加规定:第一,有关单位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资料,应当提供给律师查询。如企业工商登记档案、机动车和房地产登记档案,都属于应该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资料,应当无条件地提供和配合律师查询。第二,对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当然,律师调查权不得任意扩大化,也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确实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不得查询,只能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第三,对公共资料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以配合律师法对这一问题的修改。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公共信息公开化的意识。因此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有权向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调查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共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转自: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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