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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未婚同居——难以承受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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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原文:
长沙晚报记者胡立滢、匡春林报道:他们互相亲昵地称呼为“老公”、“老婆”,出双入对地出现在公众面前,高喊着感情至上,却忽略了进入婚姻的避风港。一旦两人关系发生变故,衍生出的财产、子女抚养、感情纠纷就剪不断、理还乱。妇女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昨日,市妇联提醒全社会,男女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正呈蔓延趋势,其对婚姻家庭观念和行为产生的巨大影响,值得全社会关注。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她
昨日,24岁的成成(化名)第十次来妇联机构哭诉。她和男友未婚同居两年,4次流产,不仅落下严重的妇科病,而且两人曾苦心经营的小门店也在她不知情的状况下被男方出售了。人财两空的她不甘心,欲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却发现艰难重重。
成成的遭遇在未婚同居者中并不少见。通过查看到妇联上访的未婚同居纠纷案例记者发现,受伤害的几乎全为女性。芙蓉区妇联工作人员分析道,这主要是因为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和女性依赖心理造成的。一些未婚同居女性在流产导致疾病或生育儿女后,男方为摆脱责任干脆一走了之,而女方失去依靠后无所适从,继而纠缠,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案例中的成成高中毕业后无事可做,与男友一见钟情后就迫不及待住在一起,想着自己年纪小,对结婚一事也没有太多考虑。
市妇联法律顾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表华表示,未婚同居发生矛盾主要来自三个原因:长时间同居后双方无法忍受生活纠纷;女方遭遇暴力;一方不愿承担相应责任。他说,尽管同居双方都有过一段曾经美好的回忆,但两人之间一旦发生变故,这种关系就会变得非常脆弱。同时,因为缺乏法律的保护,所有的苦痛只能往肚里吞。
指望赔偿不如学会独立
许多未婚同居者一旦受伤,首先想到的就是赔偿,然而这时,法律却显得有些无情了。
“目前,我国法律对未婚同居关系并没有相应裁定条款。从1994年2月起,按照我国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同居关系进行处理。而从2004年1月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决同居关系的,法律不予受理。”孙表华介绍。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未婚同居者多以20岁到30岁年轻人为主,占据了未婚同居者总数的一半以上,此外,还有一个较突出的群体就是再婚群体。孙表华介绍道,未婚同居者分手时产生的纠纷,多集中在双方财产特别是房产与小孩抚养问题上,近来还有不少是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流产费用等。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面对这些纠纷时,女性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赔偿更是艰难重重。
“女性指望赔偿不如学会独立。”芙蓉区妇联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未婚同居女性悲剧的产生,往往是因为对婚姻的无知及对未婚同居后果认识不够。“无论是幸福还是痛苦,其主动性都来自于男方,悲剧就变成理所当然了。”该工作人员表示,女性独立是获得平等感情的前提,这种独立更多在于精神上的自立,拥有自我的人才能拥有美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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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未婚同居发生矛盾主要来自三个原因:长时间同居后双方无法忍受生活纠纷;女方遭遇暴力;一方不愿承担相应责任。他说,尽管同居双方都有过一段曾经美好的回忆,但两人之间一旦发生变故,这种关系就会变得非常脆弱。同时,因为缺乏法律的保护,所有的苦痛只能往肚里吞。《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从立法精神这一角度来看,对同居关系保护力度较弱,实际上也是从立法角度警戒人们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结婚证不仅仅是一张纸!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从立法精神这一角度来看,对同居关系保护力度较弱,实际上也是从立法角度警戒人们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才能得到法律保护。据了解,一旦进入正常的婚姻,女性会得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各级反家庭暴力机构等的保护。添入了责任的感情才更有份量,因此,结婚证不仅仅是一张纸。
如果未婚同居出现问题,一般有什么途径可以处理解决呢?本人建议,双方可事先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最好委托律师参与谈判,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但孙表华认为,目前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虽说在两人感情好时,这么做似乎有点难以启齿,但是与可能会因为权益不清而招致的尴尬和伤害相比,两个人理智地进行约定还是有用的。
在非婚姻状态下,同居者分割财产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首先,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其次,以证据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再次,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维权365 孙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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